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
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
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
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
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
诛其可旌,兹谓滥;
黩刑甚矣。
旌其可诛,兹谓僭;
坏礼甚矣。
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
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
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
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
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
法其可仇乎?
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
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
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
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
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
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
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
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
仇之则死。
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
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
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
不爱死,义也。
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
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
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
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
谨议。
理世固轻士,弃捐湘之湄。
阳光竟四溟,敲石安所施。
铩羽集枯干,低昂互鸣悲。
朔云吐风寒,寂历穷秋时。
君子尚容与,小人守兢危。
惨凄日相视,离忧坐自滋。
樽酒聊可酌,放歌谅徒为。
惜无协律者,窈眇弦吾诗。
得杨八书,知足下遇火灾,家无余储。
仆始闻而骇,中而疑,终乃大喜。
盖将吊而更以贺也。
道远言略,犹未能究知其状,若果荡焉泯焉而悉无有,乃吾所以尤贺者也。
足下勤奉养,乐朝夕,惟恬安无事是望也。
今乃有焚炀赫烈之虞,以震骇左右,而脂膏滫瀡之具,或以不给,吾是以始而骇也。
凡人之言皆曰,盈虚倚伏,去来之不可常。
或将大有为也,乃始厄困震悸,于是有水火之孽,有群小之愠。
劳苦变动,而后能光明,古之人皆然。
斯道辽阔诞漫,虽圣人不能以是必信,是故中而疑也。
以足下读古人书,为文章,善小学,其为多能若是,而进不能出群士之上,以取显贵者,盖无他焉。
京城人多言足下家有积货,士之好廉名者,皆畏忌,不敢道足下之善,独自得之心,蓄之衔忍,而不能出诸口。
以公道之难明,而世之多嫌也。
一出口,则嗤嗤者以为得重赂。
仆自贞元十五年,见足下之文章,蓄之者盖六七年未尝言。
是仆私一身而负公道久矣,非特负足下也。
及为御史尚书郎,自以幸为天子近臣,得奋其舌,思以发明足下之郁塞。
然时称道于行列,犹有顾视而窃笑者。
仆良恨修己之不亮,素誉之不立,而为世嫌之所加,常与孟几道言而痛之。
乃今幸为天火之所涤荡,凡众之疑虑,举为灰埃。
黔其庐,赭其垣,以示其无有。
而足下之才能,乃可以显白而不污,其实出矣。
是祝融、回禄之相吾子也。
则仆与几道十年之相知,不若兹火一夕之为足下誉也。
宥而彰之,使夫蓄于心者,咸得开其喙;
发策决科者,授子而不栗。
虽欲如向之蓄缩受侮,其可得乎?
于兹吾有望于子,是以终乃大喜也。
古者列国有灾,同位者皆相吊。
许不吊灾,君子恶之。
今吾之所陈若是,有以异乎古,故将吊而更以贺也。
颜、曾之养,其为乐也大矣,又何阙焉?
足下前章要仆文章古书,极不忘,候得数十篇乃并往耳。
吴二十一武陵来,言足下为《醉赋》及《对问》,大善,可寄一本。
仆近亦好作文,与在京城时颇异,思与足下辈言之,桎梏甚固,未可得也。
因人南来,致书访死生。
不悉。
宗元白。